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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常见问题梳理


借钱这事没理清楚、没弄明白

不仅伤财,还伤感情!

要想借钱无忧顾

防范借贷纠纷风险

是一门“必修课”


▲ 本模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编制。




一份规范的借据应写清楚十大要点:借据名称、借款用途、交付方式、出借人姓名、币种、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借款人签名、身份信息及送达地址。



借据名称是借条,欠条,还是收条?

应写成“借条”!



“借条”相当于简化版的借款合同,由借款人向贷款人(或称出借人)出具,是反映双方借贷关系的书面凭证。出借款项时,应出具“借条”,而不宜写成“欠条”或“收条”。


“欠条”可能产生于借款、承揽、买卖等多种法律关系,借款一定是欠款,但欠款不一定是借款。“欠条”虽同为债权凭证,但因无法直接指向借贷关系,故证明力不及“借条”。


“收条”一般为还款凭证,常见于债权人收到款项后,向债务人出具,用以消灭双方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故更不宜写做“收条”。


在实际的民间借贷关系中,因当事人在出具借据时存在“借条”、“欠条”、“收条”三种名称混用的情况,故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对不同名称的借据依法进行实质审查,根据其具体内容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借贷事实


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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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第二条第一款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借款用途要写明



写明借款用途,一方面利于保证借款资金的安全,如发现借款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可以提前收回借款;另一方面可以防范借款人以其他事由抗辩,如以债务系赌债而无效等理由抗辩。


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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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第十三条第四项 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尽量避免现金交付借款



如借款金额较大,交付时应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至借款人指定银行账户。尽量避免以现金方式交付,以大额现金交付一方面不合常理,另一方面在后续诉讼中难以举证。如无支付凭证等相关证据,借款人又以款项未实际交付抗辩,若法官无法形成内心确信,则出借人的诉请可能被驳回。


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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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第十五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出借人姓名要写清



写明出借人姓名,可直接标识其债权人身份。如未写明债权人,则推定借条持有人为债权人,如借款人有异议,则由借款人负责举证说明。


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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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第二条第二款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借款币种、数额不能少



借款应写明币种、数额。司法实践中不乏对于借款币种存争议导致的诉讼,建议写明币种以规避不必要的风险。数额应采用大、小写两种方式书写,以确保借款金额清晰易辨认,且可防止一方篡改。


借款利率约定好



自然人间借款,如利息约定不明确则视为没有利息,故有息借款在借条中应写明利率,避免利息损失。


利息约定不明确仅指利率约定不明,利息支付期限、支付方式等约定不明不影响主张利息。《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关于利息支付期限约定不明时的补救措施有相关规定。


利率上限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如超过利率上限,则法院不予支持,且出借人可能面临非法高利放贷等指控风险。


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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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别忘了



写明借款期限、还款方式便于明确主张债权的时间节点。普通诉讼时效为借款期满之日起三年内,期间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还款,有可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三年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关于诉讼时效期间,还会存在其他时效中断、中止的情形)。如未约定借期,则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出借人可以催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诉讼时效为宽限期满之日起三年内。


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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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约定不明时的补救措施)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逾期还款责任很重要



写明逾期利息、实现债权费用或违约金计算方式,既可防范借款人违约,又能减轻贷款人后续维权负担。需注意的是,诉讼中,约定的逾期利息、违约金或其他费用可以择一主张,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不应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四倍。


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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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落款别落下



以自然人借款为例,落款处应由借款人本人签名,核实其签名是否与身份证信息一致,并附身份证号,防范以曾用名、假名等出具借条。


另需注意,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即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故借款人的签名主要用于标识借款人身份,而不在于成立借款合同。


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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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写清送达地址



写明借款人送达地址,如后续发生诉讼,可便利法院向其送达诉讼材料,加快诉讼流程。


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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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

第八条第一项 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以拒绝应诉、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躲避、规避送达,人民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可以当事人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我是借款人


Q:遇到高利贷可以不还吗?

法律只保护合法范围内的利息。利滚利、砍头息、以违约金或其他费用变相增加的利息,超出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如遇高利贷,可主动向法院起诉,请法院审查借款合同效力。如遇高利贷+以暴力、胁迫等手段非法索债,应即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Q:出借人篡改借条,虚增借款金额,怎么办?

一方篡改借条,篡改的内容无效。实际诉讼中,难点在于小写数字等隐秘的篡改如何证明。当事人一般可以通过提供款项支付凭证、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补充证明,或通过申请笔迹鉴定的方式还原事实。如虚增借款金额,涉嫌“套路贷”等违法犯罪行为,法院将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



Q:我提前还款,能否免除未发生的利息?

可以免除,但双方另有约定按约定。依据《民法典》规定,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我是出借人


Q:只有转账记录,没签欠条怎么办?

如仅有转账记录,可通过微信、短信、电话、邮件等多种方式明确催讨,如交流中借款人承诺还款的,也可作为认定借贷关系的依据。



Q:民间借贷与非法放贷、非法经营罪的界限?

依据《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非法放贷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行为。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 累计放贷金额:个人非放贷200万以上,或单位放贷1,000万以上;
  • 累计违法所得:个人违法所得80万以上,或单位违法所得400万以上;
  • 累计放贷人数:个人放贷50人以上,或单位放贷150人以上;
  • 危害后果: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或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以超过百分之七十二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十次以上的。



Q: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借款,但用于企业经营,出借人能否诉请企业承担还款责任?

可以。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款,实际企业使用的,可诉请企业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以企业名义借款,实际个人使用的,可列个人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



我是保证人


Q:未约定保证责任承担方式的,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

《民法典》规定与此前规定有变动,仅约定承担保证责任,但未明确保证方式的,推定为一般保证。



Q:在借条上签名,但未标明保证人身份,是否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不需要。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Q: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已超出债务人的责任范围,能否要求债权人返还?

可以。保证人的责任以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为限。担保人承担的责任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请求债权人返还超出部分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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