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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解释(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百日行动”)


按上级文件要求,梅里斯区积极做好冬季冰雪旅游旺季,特别是元旦、春节、元宵节等重大节日期间重点公共场所卫生安全隐患排查,有力维护冬季旅游市场秩序,保障群众健康权益,开展冬季冰雪旅游“蓝盾护航”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百日行动”专项执法检查(以下简称“百日行动”),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自20XX年12月4日开始至20XX年3月12日结束。

二、检查对象及内容

辖区内公共场所,以景区及周边住宿场所、商场(超市)、娱乐场所(影剧院、游艺厅/室、歌/舞厅、音乐厅)、大型沐浴场所、博物馆为重点,监督检查亮证经营、经营单位卫生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公共用品用具、卫生专间(清洗消毒间、储藏间、卫生间等)设置、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场所内通风换气、禁烟制度落实、二次供水管理等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科普知识

公共场所是指人群经常聚集、供公众使用或服务于人民大众的活动场所,是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反映一个国家、民族物质条件和精神文明的窗口。


No.1

什么是公共场所?


公共场所是供公众从事社会生活的各种场所的总称。公众是指不同性别、年龄、职业、民族或国籍、不同健康状况、不同人际从属关系的个体组成的流动人群。公共场所是提供公众进行工作、学习、经济、文化、社交、娱乐、体育、参观、医疗、卫生、休息、旅游和满足部分生活需求所使用的一切公用建筑物、场所及其设施的总称。



No.2

纳入我省卫生监督范围的公共场所有哪些?


一、卫生监督管理范围: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游泳场(馆);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

二、部分公共场所面积的界定:

(一)饭馆:不小于100㎡;

(二)商场(店)、书店:城市营业面积在300㎡

以上,县、乡、镇营业面积在200㎡以上;

(三)健身场所:不小于100㎡。


No.3

公共场所的基本卫生要求有哪些?


1. 选址、设计合理;

2. 室内空气清洁,易于通风换气;

3. 微小气候适宜;

4. 饮用水质符合卫生要求;

5. 日照、采光良好;

6. 环境整洁、安静;

7. 卫生设施完善;

8. 卫生制度健全,如建立事故报告制度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

9. 从业人员健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

10.卫生指标、要求符合相关标准、规范。



No.4

国家为什么要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卫生许可证》是公共场所具备的最基本的卫生条件,是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重要标志。实行这一制度,对维护公共场所卫生,保障广大顾客和从业人员身体健康具有重大意义。



No.5

领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须具备哪三方面条件?


1.基本卫生设施完好;

2.基本卫生要求合格;

3.主要卫生指标达标。


No.6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取得《卫生许可证》前可以试营业吗?


不可以。不论是试营业还是正式营业,都必须首先取得《卫生许可证》。


No.7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必须持哪“两证”上岗?


取得“健康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No.8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为什么必须办理健康证?


因为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直接影响顾客的健康。如果从业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或者是病原携带者,很容易把疾病传染给顾客,造成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只有通过健康检查,才能及时发现从业人员中的传染病患者和病原携带者,为控制疾病传播和流行提供科学依据。


沐浴场所指标卫生要求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修正)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GB 37488—2019《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规定了沐浴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在国家卫生城市评审时,相关指标卫生要求亦是必查内容,不可漏项,采样点位分布须符合标准要求,否则给予扣分。


01 强制性指标

Ⅰ 洗浴中心、公共浴池、浴场、桑拿中心、温泉浴、足浴场所

(一) 一般公共用品用具指标卫生要求

洗浴中心常见下述5项;公共浴池常见拖鞋、浴盆(缸)2项;足浴场所常见棉织品、杯具、拖鞋、修脚工具4项。

1. 棉织品(浴巾、垫巾、足浴/浴衣裤、床单、枕巾、被套、捏脚巾等):① 外观,清洁整齐,无污渍,无破损,无毛发,无异味;② PH,6.5~8.5;③ 细菌总数,≤ 200 CFU/25 cm²;④大肠菌群,不得检出;⑤ 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

2. 杯具:① 外观, 表面光洁,无污渍,无水渍,无异味,无破损;② 细菌总数,≤ 200 CFU/25 cm²;③ 大肠菌群,不得检出。

3. 拖鞋:① 外观,表面清洁,无破损,无污渍,无异味;② 细菌总数,≤ 300 CFU/25 cm²;③ 真菌,≤ 50 CFU/50 cm²。

4. 浴盆(缸):① 外观,表面光洁,无污渍,无异味;② 细菌总数,≤ 300 CFU/25 cm²;③ 大肠菌群,不得检出。

5. 修脚工具:① 外观检查:表面光洁,无异味;② 细菌总数,≤ 200 CFU/25 cm²;③ 大肠菌群,不得检出;④ 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⑤ 真菌,≤ 50 CFU/50 cm²。

(二)沐浴用水指标卫生要求(2项)

6. 嗜肺军团菌:不得检出。

7. 池水浊度:不应大于5NTU。

(三)室内空气指标卫生要求(常见5项)

A 空气微生物(1项)

8. 室内空气细菌总数:对有睡眠、休憩需求的,不应大于1500 CFU/m³或20 CFU/皿;其他沐浴场所,不应大于4000 CFU/m³或40 CFU/皿。(根据细菌总数不同采样方法选取不同限值要求)

B. 空气中化学污染物(常见3项)

9. 室内空气中二氧化碳浓度:对有睡眠、休憩需求的,不应大于0.10 %;其他沐浴场所,不应大于0.15 %。

10. 室内空气中一氧化碳浓度:≤ 10 mg/m³。

11. 室内空气中PM10浓度:≤ 0.15 mg/ 。

12. 室内空气中甲醛浓度:≤ 0.10 mg/ m³。

13. 室内空气中苯浓度:≤ 0.11 mg/m³。

14. 室内空气中甲苯浓度:≤ 0.20 mg/m³。

15. 室内空气中二甲苯浓度:≤ 0.20 mg/m³。

16. 室内空气中氨浓度不应大于 0.20 mg/m³。

17. 使用硫磺泉的温泉场所室内空气中硫化氢浓度:不应大于10 mg/m³。

C. 室内新风量(1项)

18. 室内新风量:对有睡眠、休憩需求的,室内新风量不应小于30m³(h·人);其他沐浴场所,室内新风量不应小于20m³(h·人)。

(四)物理因素指标卫生要求

19. 照度:有阅读需求的沐浴场所照度不应低于100LX。

20. 噪声:对有睡眠、休憩需求的,环境噪声不应大于45 dB(A计权),且空调、排风设施、电梯等运行所产生的噪声对场所环境造成的影响不应高于设备设施关闭状态时环境噪声值5dB(A计权)。

(五)生活饮用水指标卫生要求

提供的生活饮用水(包括池水原水及补充用水)应符合GB 5749—202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六)集中空调指标卫生要求(设置的)

按公共场所集中空调指标卫生要求执行。

Ⅱ 婴幼儿沐浴/戏水/游泳场所

(一)水质指标卫生要求

池水(单人池除外)深度大于0.6 m直至0.8 m的,应按照儿童泳池水指标卫生要求执行。可按照DB21/T 3231—2020《婴幼儿游泳场所卫生规范》(辽宁省适用)水质指标卫生要求执行。标准依据见“游泳场所指标卫生要求”。

(二)一般公共用品用具指标卫生要求

1. 棉织品(垫巾/被等):见前述棉织品指标卫生要求。

2. 浴/泳缸(单人):① 外观,表面光洁,无污渍,无异味;② 细菌总数,≤ 300 CFU/25 cm²;③ 大肠菌群,不得检出。

3. 颈圈、玩具球等:① 外观,表面清洁,无污渍,无破损,无异味;② 细菌总数,≤ 300 CFU/25 cm²;③ 大肠菌群,不得检出。

(三)相关指标卫生要求

按照GB 37488—2019《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执行。

02 推荐性指标

推荐性指标卫生要求共计9项。其中,物理因素6项,空气中化学污染物3项。

(一)物理因素指标卫生要求

1. 室内温度:冬季室内温度,更衣室、休息室宜 ≥ 25℃;普通浴室(淋、泡、盆浴)宜在30℃~50℃之间;桑拿浴室宜在60℃~80℃之间。夏季采用空调等调温方式的,室内温度宜在26℃~28℃之间。

2. 池水温度:宜在38℃~40℃之间。

3. 相对湿度:带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沐浴场所相对湿度宜在40 %~65 % 之间。

4. 风速:更衣室、休息室风速不宜大于0.3 m/s 。

5. 采光系数:利用自然采光的沐浴场所室内自然采光系数不宜低于1/8 。

6. 噪声:无睡眠、休憩需求的沐浴场所的环境噪声宜小于55 dB(A权计)。

(二) 空气中化学污染物指标卫生要求

7. 臭氧:宜 ≤ 0.16 mg/m³。

8. 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宜 ≤ 0.60 mg/m³。

9. 氡:宜 ≤ 400 Bq/m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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